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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審議條例:遛狗八守則 違反直接罰

2019年11月20日 10:36   來源:廣州日報   楊洋

  快樂養犬是犬主的愿望,文明養犬是社會的期望。在現實生活中,養犬登記率不足、流浪貓狗泛濫、遛狗不牽繩甚至傷人等現象仍舊存在……

  昨日上午,《廣州市養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提請廣州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已實施10年的原《條例》難以適應社會發展變化,亟須修訂完善。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楊洋

  圖/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邱偉榮、蘇俊杰、楊耀燁、駱昌威

  廣州市司法局局長廖榮輝表示,隨著市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寵物犬飼養數量快速增長,產生了很多管理問題,如養犬登記率不足、流浪犬源頭控制難、不依法和不文明養犬現象多發、犬只傷人事故多發、違法成本較低、社會自律與參與不足及行政執法部門合力不足等。

  原《條例》一些規定難以適應上述社會發展變化,亟須從制度設計層面進行完善。此次修訂主要對養犬登記制度、犬只強制免疫措施、社會主體參與共同治理措施、違法養犬行為法律責任、政府部門職責分工及執法措施等方面的內容做了修改。

  養犬登記:正研究腳環、頸環等體外安裝的電子身份標識

  為提升養犬登記率,修訂草案采取了三方面的措施,一是規定犬只免疫點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犬只免疫前,應當先通過養犬管理和服務電子信息系統查驗養犬登記情況,并于實施免疫后即時上傳免疫信息。二是實行養犬人辦理養犬登記告知承諾管理。三是增加網上在線辦理、受理養犬登記,遠程寄遞《養犬登記證》、犬牌等措施。

  在為犬只診療、美容、培訓等活動的經營場所,應當在為犬只提供服務前,查驗養犬登記情況,不得為未登記的犬只提供服務。犬只需要緊急救治的,動物診療機構可以先行診療,再查驗養犬登記情況;發現未登記的,應當協助其進行登記。

  原《條例》將犬只植入電子身份標識與養犬登記捆綁,但實踐中養犬人對犬只體內植入電子身份標識看法和心態復雜,不少犬主對此存在抗拒心理。修訂草案明確,養犬人辦理養犬登記后,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攜帶犬只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地點安裝犬只電子身份標識。這意味著,體內和體外安裝都是可行的方式。據了解,目前養犬行政主管部門正試行通過創新技術手段,裝置在犬只體外的腳環、頸環等電子身份標識,物理上不可拆卸,代替犬只體內的電子身份標識,減少執法工作的對抗性。

  在此次草案的修訂中,市人大監察司法委建議實行全市范圍內狂犬病免費免疫政策。據測算,犬用狂犬病疫苗10元/犬、免疫注射費20元/犬,按全市40萬只犬計算,每年約需1200萬元。

  限制養犬:每戶限養一只 保留養犬管理費

  修訂草案規定,嚴格管理區內個人養犬的,每戶限養一只。市人大常委會監察和司法工委副主任岳練說,現實中可能有一戶養多只狗的情形,并登記掛名在別人的名下。但如果發生犬只侵害他人的事件,掛名者也要承擔責任。

  如果家里的寵物狗生育小狗,數量超標怎么辦?隨意丟棄不可行。修訂草案明確,養犬人應當妥善處置,無法自行處置的,應當將犬只送到犬只留驗場所,犬只留驗場所不得拒絕接收。

  虐待、遺棄犬只是養犬人對犬只嚴重不負責任的表現,也是對社會不負責任。修訂草案明確,遺棄犬只的,由公安機關將犬只送到犬只留驗場所,吊銷《養犬登記證》,收回犬牌,處每只犬五千元罰款。虐待犬只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吊銷《養犬登記證》,收回犬牌,處每只犬五千元罰款。

  對于此前爭論較大的是否取消收費的問題,修訂草案明確,養犬管理費的征收標準為每只犬第一年五百元,第二年起每年三百元。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征收標準。

  遛犬要牽繩:犬只傷人 新增行政處罰

  修訂草案在第五十六條明確“攜帶犬只進行戶外活動未用犬繩牽領,或者未遵守本條例其他規定,導致犬只傷害他人的,公安機關可以沒收犬只,并對養犬人處以一萬元罰款。養犬人放任犬只恐嚇他人或者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遛犬不牽繩是當前養犬管理面臨最突出的問題之一,是群眾意見和訴求的焦點。對此,廣州市司法局立法一處負責人表示,加大對犬只傷人的違法成本也是此次修訂值得關注的變化。原先的《條例》中,對犬只傷人可以追究民事責任,現在修訂中考慮到不文明和不依法養犬行文當中,最惡劣的就是犬只傷人,會危害到人的生命健康。所以對犬只傷人這樣一種造成惡劣后果的行為要加大處罰,除民事責任之外增設行政處罰,不僅罰款也可以直接沒收犬只,相當于雙罰。

  遛狗不任性:不遵守規則 現場可罰兩百

  修訂草案在原《條例》基礎上給出了更為細致的“遛狗守則”,共包含八項規定,修改的一項為“用長度為兩米以內的犬繩牽領犬只或者將犬只裝入籠內”,增加的兩項為“搭乘電梯時避讓其他使用電梯的人員”和“為犬只佩戴口罩或者嘴套”。

  如果違反了這幾項規定沒有好好遛狗,也是要“吃罰單”的,而且原《條例》的規定是“先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才處罰”,但在實際執法中很難執行,因此修訂草案予以修改后可以直接開罰,即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對于帶狗出行的公共交通需求,修訂草案明確,出租汽車、公共交通工具和具有客運功能的車站、機場、碼頭、兒童公園等區域,除專門為犬只提供服務或開設專門犬只服務區域外,禁止攜帶犬只進入。岳練介紹,市人大監察司法委認為,要給予網約車一定的自主權,允許網約車為攜帶犬只外出的市民提供特定服務。

  每戶限養一只

  嚴格管理區內個人養犬的,每戶限養一只。犬只登記掛名在他人名下,如果發生犬只傷人事件,掛名者也要承擔責任。

  虐待犬只罰五千

  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吊銷《養犬登記證》,收回犬牌,處每只犬五千元罰款。

  遛狗違規直接開罰

  原《條例》規定“先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才處罰”,修訂草案予以修改后可以直接開罰,即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電子身份標識可體外安裝

  修訂草案明確,養犬人應在規定期限內攜帶犬只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地點安裝犬只電子身份標識。這意味著,體內和體外安裝都是可行的方式,比如裝置在犬只體外的腳環、頸環等電子身份標識,物理上不可拆卸,可代替犬只體內的電子身份標識。

  遛狗“八守則”

  用長度為兩米以內的犬繩牽領犬只或者將犬只裝入籠內; 為犬只佩戴犬牌; 避讓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制止犬只吠叫和攻擊行為; 及時清理犬只的糞便; 不得由未成年人單獨攜帶。

  此次修訂新增兩項為“搭乘電梯時避讓其他使用電梯的人員”和“為犬只佩戴口罩或者嘴套”。

  提升養犬登記率

  一是犬只免疫點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犬只免疫前,應當先通過養犬管理和服務電子信息系統查驗養犬登記情況,并于實施免疫后即時上傳免疫信息;二是實行養犬人辦理養犬登記告知承諾管理;三是增加網上在線辦理、受理養犬登記,遠程寄遞《養犬登記證》、犬牌等措施。


(責任編輯 :韓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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